2018-02-11 09:30: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多,执行不能问题突出。自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来,深圳中院按照“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要求,组建专门执转破团队,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协调配合,通过规范移送、程序简并,实现简案快审,成效显著。2017年深圳两级法院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03件,中止执行案件11703件。其中,破产立案受理93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86件,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案件30件,共终结执行案件5870宗,平均审理期限不到三个月,每审结一件执转破案件平均消化196件执行积案。既解决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问题,又解决了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破产和解、重整等制度优势,落实股东清算责任,促进生产要素重新配置,实现“简案快办出效率,繁案精办见效益”,是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示范。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解决执行难的行动搞了一次又一次,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的法治意识,通过信息化手段查人查物查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手段是很有必要的,但从民商事司法机制上完善制度设计和协调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一三环节机制运行。通常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可以加快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周期。但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三环节运行机制就捉襟见肘,难以适应要求。现在采用的方法是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方法不是案件的终结,问题依然存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机制应当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在当事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这三种方式都既能妥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使“生病企业”疗伤养体,重返市场经济的战场。通过破产环节,执行环节无解的执行不能问题,可以顺利依法化解。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既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也是从制度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目前要搞好执行转破产工作,需要解放思想,从民商事司法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只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就应当转入破产程序。要反对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后,依然坚持执行,先将被执行人的“肉”挖光,再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将可以救治的企业“整死”,无法再施救。同时,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有人不愿接受执行转破产案件,认为这是把矛盾转嫁给破产审判,这是不对的,应予反对。破产审判法官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对破产企业辨证施治,当救则救,当清则清,让破产制度真正落地。

执行转破产工作已经有了良好开端。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民商事司法工作机制中的第四个环节一定会建立,阻挡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一定会打通!中国的破产制度一定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云朝清算】法务部郭当朝律师点评:
“执转破”是当前化解商事案件执行难最佳途径。
商事执行案件不同于其它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是市场主体在商业经营中发生的,与市场环境和商事主体命运有密切关系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企业往往陷入困境,陷入财务困难无力支付债务。或者是一时经营困局,或者是失去经营能力。这是市场风险的一部分,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如此。支付困难也是最严重的市场风险,当然应当适用市场法律体系中的最后的手段,破产和清算制度手段才是最佳选择。当前,债务人对公司法清算制度和破产制度不能正确理解的环境下,债务人不能主动清算和破产。由司法和执法机关引导,也不失优化法律环境正确性。
最高法院颁布“执转破”的规定以来,实践证明,破产审理的确完善化解了大量的执行难题。深圳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证明,“执转破”,同时也可以强有力的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