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朝原创】郭当朝律师闲聊自主清算系列(四)——当前破产制度常见问题对自主清算影响引言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2007年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努力完善破产立法,推动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一 据有关方面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来,破产案件立案数量不升反降,人民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当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存在一此常见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与企业清算混淆 社会普遍认识中,把企业倒闭破产的概念等同于企业清算。加之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对清算制度有意识的忽视,更加重了破产制度这一问题对社会的严重影响。企业陷入经营困局,企业的清算责任主体,和经营者,失去了法律自觉性能去性,把本来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寄希望于有人申请破产,任凭人民法院处置。更有人孤注一掷,害怕法院审查到一些问题,随意处置企业资产和经营资料、财务资料,最后导致不具备清算条件,无法清算,企业长期歇业不经营而停滞。自主清算企业无从提起。 二、重清算财产轻清算义务人责任。 破产案件的清算仅仅以正在的现金和容易变现的资产为清算财产,不追究清算责任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清算财产损失,不追究其抽逃出资和补足出资责任,甚至“无产可破产”时,长期不结案。这样的做法,无形之中放纵清算责任主体,增加追究清算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成本,不利于清算法律秩序的建立。破产制度难以为整个社会接受,自主清算难以为清算责任主体所自觉执行。 二 但是,如果严厉追究清算责任,会增加社会对清算制度恐惧,不利于分清自主清算与破产清算不同。没有良好的法律生活氛围,自主清算不可能在完全混乱的状态下完善进行,破产制度失去了法律秩序基础,也不能发挥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活力的功效。因此应当整顿清算法律秩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这项工作可以分三步走,稳步推进: 第一步, 加强清算法律制度知识推广和宣传,普及清算和破产法律知识。 第二步,针对现在的“僵尸企业”、“休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集中处理,完成注销登记工作彻底清除出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净化信用体系。 这一项工作可以实践为例,普及清算法律制度的完整法律制度知识,让社会深刻认识到清算法律制度的优良的社会功能和市场作用。 第三步,完善清算法律立法和司法,严格追究清算责任主体的法律追究,制订规范、便捷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席和运行机制。 今年,全国已经开始了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的执行,这是执法方面的改革,是个好的开始。但是立法、司法和守法都还没有配合一致的行动。解决沉积已久市场退出问题,需要全方位的努力。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 云朝自主清算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致力于市场主体自主退出市场服务,包括清算和破产服务,由资深律师、资深会计师等人员组成复合型人才团队。 我们争取做原创的「清算、破产」,欢迎探讨交流: 电话:0755-28893501 邮箱:yunchaosz@s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