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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朝原创】郭当朝律师闲聊自主清算系列(一)——自主清算概念

作者:郭当朝

市场背景


近年来,整个世界的经济都不景气,下行已经有一些时日了,没有看到缓和的迹象。每一次经济下行的冲击,都使企业在年底面临着重重难关,迫使许许多多的企业患有显而易见的年底恐惧症。于是,“跑路”的老板有之;“躲债”的老板有之;有的老板甚至顶不住思想压力,用跳楼等极端方式以自杀企求一了百了的有之;因急生乱,企业倒闭,最终老板身陷囹圄的也不乏其人。这一次,从去年年底一波企业倒闭,留下一些烂摊子,半年来,仍然的有不少倒闭,更多企业举步维艰。谁都不想看到如此惨烈的结局,但谁都似乎难以避免。尽管看似没有腥风血雨、硝烟弥漫,但在波诡云谲、暗流涌动的企业搏击中,绝非危言耸听。问题的关键,现在并不在此。一个好端端的企业,突然面临以倒闭收场的抉择,是谁都会是黯然神伤!那么,遇到如此糟糕局面的企业将该作何打算?放任自流?溜之大吉?抑或明智的选择用法法律程序来维护其自身最起码的尊严?最后的问题当然是,倒闭的企业,能不能有一个体面的收场?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能不能体面退出市场?


清算价值


之前正A公司接洽商讨如何进行自主清算,几位股东的意见尚不能完全达成一致。突然传来一个消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大型电子企业发出歇业公告,几千工人到龙岗区政府上访和请愿几百供应商也群起响应,找政府各个部门维权。据说,老板被供应商从机场堵回来,公安机关放进看守所关押

听到上述消息后A公司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散注销公司。但都在疑虑关于清算方面的几个问题:

1、不进行清算行不行?

2、应该选择向法院申请清算,还是自己进行清算?

3、清算中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人身安全,会不会受到工人或者供应商的威胁?

4、公司还不了债务怎么办?

5、经营期间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会不会受到追究?

这些问题,是许多可能倒闭企业共同关心的,但如果真正认识到自主清算法律制度,这些疑问,自然就解决了。

认清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对端正经营风格,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正如人的生和死是重要的哲学课题一样,毋庸置疑,公司的设立经营和公司清算注销,亦然是公司完整制度的两个方面。对于公司清算注销,不忌讳,不回避,懂得公司清算,即如懂得养生之道,才能全面洞悉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得以长治久安长盛不衰。


清算意义


关于清算的核心意义,就是以有可能解散的公司的现在有资产为基础,或重整经营,或清偿债务,最后终结所有经济关系并注销公司,让公司合法退出市场,最终得以让作为投资人的股东体面退出市场。


如果不积极参与主动进行清算,甚至逃避清算,放弃现有资产导致巨大法律价值流失那结果可能股东陷入重复违法的泥沼

自主清算(或者称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但是,因社会对司法强权过度依赖,使得不少人,忽视了自主清算的主格地位。正如阴雨连绵的日子里,有人会忘记晴天为主格。同样的道理,人们对晴天的盼望也会与日俱增。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自主清算是公司法里的固有制度之一,是为解决公司终局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设置的一个制度。破产清算是不得已之时,出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或者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时,而设置的一个司法救济手段。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对于有价值的公司,法院也会积极尝试能否进行破产重整来挽救公司。因此,破产程序,是备用机制,是辅助性的程序。她与自主清算的关系为:自主清算为主要,破产清算是其辅助,形象化的说法,有如城市干道中主道与辅道的区别。强制清算,只能算是一个过渡性的程序安排。


清算规定


然而,刑事法律,和行政权直接相关的法律,不大缺乏细密的操作性的法律文件支持。民事法律制度,容易发生重大纠纷,需要法院解决的领域,已经有了法院解决时严密适用法律的规定。但是,自主清算,除了基本法律(公司法),没有可供在操作时直接适用的规定。因为她是要求公司自主适用的,自主可以充分自由,但不能任性。所以自主清算,也应当严格自律,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公平保护劳动者、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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